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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严查非正常专利!

发布时间:2021-03-12 09:22 浏览:1116

内容摘要:

最近,很多企业私信咨询今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事,问题多次提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对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到底有多重要?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定义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指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可见,未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是无法进行高企申报的。


二、认定所需条件(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证明材料: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三、认定所需条件(二)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四、认定所需条件(三)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解读: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是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必须要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同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需到相应申请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利转移的变更手续。


五、认定所需条件(四)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解读:企业计划在今年5月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在递交申请资料前所获得的知识产权都是有效的。


六、认定所需条件(五)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解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要拥有知识产权或者由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进行生产制造。主要产品则必须具备有效知识产权(即已授权),并且该知识产权是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思路:RD→PS→IP,RD即研发项目,PS即高新技术产品,IP即知识产权;1个RD可对应多个PS,1个PS可也对应多个IP。


七、知识产权分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解读: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因此在企业认定高企通过后,仍然需要维持企业知识产权的挖掘、申报。


八、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解读:科技成果最直接的证明材料就是知识产权。


九、知识产权评分占比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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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结构来看,知识产权占30分,与之有直接关系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知识产权作为高企申报中的重要指标,同时影响着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评分,共计60分的分值。要知道高企评分在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能通过认定,可想而知知识产权对高企认定的重要影响。


十、知识产权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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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程度高、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强可获A档,7-8分;1个Ⅰ类知识产权可获A档,7-8分,5个以上Ⅱ类知识产权最多可以得到6分;属于自主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可获A档,1-6分,仅有受让、获赠、并购的最多可得到3分。因此,鼓励企业自主申请发明专利。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的是企业在自主研发过程中对形成的技术和产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已表明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创新能够形成成果转化。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打击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主要是针对那些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行为,这与我们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专利的要求,不谋而合。


所以,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但不会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形成不好的冲击,相反,他们之间甚至能够形成很好的互补作用。